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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的两条红线!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一直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在不同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息做了全面和全新的规定,并划定了24%和36%两条“红线”。  


年利率未超过24%,法院支持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指引  
自2008年鄢如平挂靠在浙江正见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某旗项目部负责人名义在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承包多项建设工程。期间,2014年12月23日鄢如平向喜鲁借款100000元,并给喜鲁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喜鲁人民币十四万陆仟二百正;注此款在2015年3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鄢如平并加盖浙江正见公司公章;2014年12月13日"。后经喜鲁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鄢如平给喜鲁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借款时间、出借人、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等内容,该"借条"能够证实鄢如平与喜鲁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占有,故鄢如平向喜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喜鲁自认该"借条"记载的146200元中借款本金为100000元,46200元为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依据喜鲁提交的证据及其自认,该院确认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借款期限利率为2分/月。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告鄢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喜鲁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50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息)。  


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案例指引 
2017年4月28日原告王爱芝与被告牟雨晨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牟雨晨)因流动资金需要向甲方(王爱芝)借款1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借款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  
2017年4月25日原告王爱芝与被告丰云签订另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丰云)因流动资金需要向甲方(王爱芝)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借款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  
2017年6月7日、7月7日、7月28日、9月28日、10月27日、11月30、12月29日被告分别通过丰云、张杰、张玉娟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丰云×××账户两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1300000元的借款利息32500元,共计227500元(其中包括涉案合同项下按照1100000元借款本金及2.5%的月利率的每期利息27500元,共计利息192500元)。后还款期限届满,被告牟雨晨未如期偿还本金,被告丰云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致使纠纷产生。  
   
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主张以2.5%月利支付逾期付款的诉求利率主张过高,应以年利率24%支持。  
现经查证,二被告已按照1100000元借款本金及月利率2.5%转账支付丰云七个月借款利息192500元,已支付的利息所参照利率虽然超过年利率24%,但尚未超过年利率36%的强制性规定,且属二被告自愿支付,故超出部分不予扣抵。尚未支付的利息依照月息2%计算应支持为1100000元*2%*3个月=66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牟雨晨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王爱芝借款1100000元、依照月息2%承担利息66000元(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律师费20000元,以上共计1186000元。  


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指引  
徐顺刚、王明霞系夫妻,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9月10日向陈仁涛借款200000元,于2015年2月1日借款100000元。陈仁涛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将上述借款300000元支付给徐顺刚、王明霞,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6分支付。借款发生于徐顺刚、王明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陈仁涛多次催收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双方约定的6分利,换算成年利率达72%,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徐顺刚已支付的利息超过36%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其中200000元的利息应冲抵借款本金42000元,100000元的利息应冲抵借款本金6000元。  
   
法院判决  
一、徐顺刚、王明霞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仁涛借款本金15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以15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  
二、徐顺刚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仁涛借款本金94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以9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  

律师寄语  
关于民间借贷,由于每件案件情况不同,最好借款时就书面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以防止事后产生纠纷时无从举证。如您对上述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专业律师予以咨询处理。 


(钱以红律师团队  杨金秋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