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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发票和送货签收单,究竟谁说了算?!


 

在日常交易往来中,我们往往十分重视发票的作用,但却时常忽略送货签收单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就来瞧一瞧,这两者究竟谁说了算?

案例重现

2017年11月,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苏B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子产品200件,货款计80万元,B公司供货并向A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A公司一直未付货款,故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80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B公司提供的证据中:送货单10份,证明原告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期间向被告供应货物,货款总计80万元;其中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货款金额计55万元,其余送货单未签收;增值税发票8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发票金额总计80万元。

案例分析

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是: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B公司电子产品货款55万元;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公司利息损失(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按约付款,逾期支付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中,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货物,货款计55万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应当支付原告。被告至今未付,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其余货款,所对应的送货单未经被告工作人员签收,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难以认定。

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已欠货款80万元,但在提供证据时仅拿出原告自己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发票,提供的被告签收的送货单却只有55万元金额,无法证明剩余25万元的货物已被签收,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原告对该笔费用的支付请求。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风险提示

1、对于销售一方而言,一定要注意送货单上的签章处,保证每份送货单都签字或盖章。当然,建议是最好指定签收人签字即可,公章不一定会随时携带。签收人可以在合同中指定,也可以在微信或者官方邮件中指定,保存好记录就可以,注意确认签收人未授权代表。若改变签收人,可要求对方发送官方邮件或者书面文件进行确认更改。

2、签收日期和送货日期尽量不要手签,容易出错,相关固定的信息均可采用打印的方式,不容易遗漏。建议最好不要有客户意见这一栏,若是对方随便填写点什么,后续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3、建议送货单上可以附加以下内容:“请收货人签收前仔细对产品数量、规格、外在完好程度等进行确认,收货人的签收行为即视为对数量规格/外在完好程度等确认无误,没有异议。如收货后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十日内书面告知送货单位,逾期即视为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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