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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究竟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在建筑工程领域,开工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它将决定工期是否延误、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需要扣减相应工程款等。一般情况而言,开工时间的确定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通知记载日期、开工报告被批准日期、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这几种。但在实践过程中,以上几种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这也是目前司法争议实践中较为明显的一点,各地法院裁判也有所不同。那么,究竟该如何确定开工日期,这其中又有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1、案例详情

青岛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青岛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6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由B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1日;由A公司申报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后B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开始施工,A公司认可,并未提出异议。随后两公司在正式施工后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应根据合同约定以2018年6月9日为开工日期,B公司违约,请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2018年6月19日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正确,A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9日、B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的上述主张,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法院认为,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虽然两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6月9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点上,B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其次,虽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7月15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效力。它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也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频繁存在。本案中,两公司及监理机构均确认过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的情况下,再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确定开工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提出的该部分违约责任的主张。

3、法律规范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转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施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因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的,工期顺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4、风险提示

1.根据众多司法案件来分析,审判机关更倾向于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偏向于以真实的开工时间为准,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并不能当然推定为实际开工日期。各地的司法裁判也有部分差异,建议根据当地法律规范和实践裁判作为指导。

2.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开工日期的确定涉及工期是否违约,以及是否需要相应扣减工程款等问题。因此,开工日期的确定重中之重,发包人与承包人务必达成一致。

3.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尽量领取好之后开工。《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开工时间相比,更具优先性。若存在施工许可证后补的情形,建议要求承包人在进场时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函,明确具体的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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