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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股东知情权详解!


  股东知情权,就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是股东基于自己对公司的出资而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共益权”之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同时也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由于很多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制度,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导致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股东知情权该如何正确行使吧!

  参考案例

  甲公司依法核准设立,股东为A、B、C,其中C持股3%。2019年8月19日,C向甲公司的住所地寄送申请书称:C作为公司股东,公司一直未对其披露经营状况,最近几年一直未分红,公司曾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C作为股东其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要求于2019年8月24日前查阅复制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文件。该申请书以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2019年8月23日,C又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该函件,该函显示他人代收。但公司始终未提供相应文件,后C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受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应当依法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本案中,甲公司对C的股东身份没有异议,在收到C的申请书后,直至本案诉讼至今仍然拒绝C的查阅请求,且甲公司未举证证明C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因此,甲公司拒绝向C提供相关公司资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7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9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的原因有很多,如小股东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以致无法知晓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故提起知情权之诉;或者一方意图解散公司,故通过知情权之诉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为公司的清算做前期准备等。

作为公司,应提高法律意识,保障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妥善保管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作为股东,应当了解知情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是否有具备主体资格;是否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即股东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行使知情权是否有不正当目的等。

股东知情权属于法定权利,不能被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任何形式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方案,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