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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在商场里滑倒,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么?


我们经常会在社交媒体上看到这类新闻:某某在商场摔倒骨折;某某在火锅店被烫伤;某某百货商场电梯“吃人”事件......许多人在遭受损害时会选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些人在公共场所滑倒后,经常会自认倒霉,忘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本期我们分享的主题是:当在商场不小心滑倒时,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么?

 

01 参考案例 

原告刘某到某美博城购物,在走到商场内的某商铺门口时因地面有大量水渍,地面湿滑致使原告摔倒。当日某美博城的物业公司(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被告在原告受伤住院时前往探望慰问,并垫付了原告相关医疗费。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康复训练费、交通费等等相关损失,被告认为原告是成年人,在商场行走过程中应当时刻注意步行环境,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其本人对本次损害事件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所管理商场购物时因地面有水渍滑倒摔伤,被告作为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原告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自行承担。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3 律师建议 


1、由于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人流较多,所以在此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并不少见。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义务人就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在此提醒大家,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人身损害事件首先要第一时间报警,收集并保留证据材料。被侵权人还应当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处理,若沟通未果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费用。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情而定。被侵权人在主张上述赔偿项目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票据、合同、证明等等证据材料。否则,被侵权人主张的赔偿将不被支持。

4、相关经营者、管理者要注意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注意防滑和疏通。如果发生侵权类事件应当妥善处理,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大家在公共场所亦要注意自身安全,尽量不要去人群拥挤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