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管理(http://www.legal.sh.cn/law/3)目前,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制度下,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则该董事、高管是否应对股东所欠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原告A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系外国法人b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1600万美元。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b公司应在2016年3月前缴清全部认缴出资额。截止到2020年8月股东b公司仍欠缴出资约5百万美元。后A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代表A公司向曾任或现任A公司的六名董事提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要求该六名被告对股东b公司欠缴出资约5百万美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六名董事是否应对股东b公司所欠出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本案A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董事、高管对股东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当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追债失败时,还可通过向该公司董事、高管追究其就股东出资事宜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2、董事会是公司事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决议代表公司利益,其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
3、在公司股东实缴出资届满后,董事会应当适时、适当履行催缴义务,可通过以邮件、微信、快递等其他方式进行催缴并留取相关证据,避免可能的追责赔偿风险。企业风险管理(http://www.legal.sh.cn/law/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