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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立法与时俱进努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中国是世界的中国,中国的发展是世界的机遇。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70年之际,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新时期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这是中国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外商投资法的高票通过以实际行动向世人表明我们党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上世纪80年代初进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历经了各个时期我国外资立法全过程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回顾了我国外资立法的历程,讲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在新中国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分别是1979年、1986年和1988年制定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以及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这三部法律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在改革开放之初制定外资三法时,我们还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通过立法为外商投资量身定做了一套法律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环境有两个特点,一是短缺经济,二是计划管制。生产资料、产品流通、金融贷款以及劳动用工等都受计划控制。而外商所习惯的是市场经济,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投资方向、产品结构、生产技术以及相应的管理方式。为此,外资三法实际是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给外商创造一套适合他们的体制。现在来看,在当时经济体制下,为了充分利用外资、发挥外资的作用,量身定做有关制度确实是有效的,外商来华设立企业的数量和投资的数额取得逐年的增长。
需要指出的是,外资三法的条文都比较原则,像最早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有15,其中最后一条还是修改程序的条款,即规定这部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这部法律经过修改以后增加到2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因为有一些特殊性规范,条文稍微多一点,也才28条。相比而言,国务院制定的三部法律的实施条例条文则比较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实施条例就有100多条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实施条款也都有百十来条。
现在我们制定外商投资法已经和几十年前制定的外资三法不在一个层次上了。随着我们加入世贸组织,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在从人财物、产供销,从企业组织形式到投资领域,按照“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的原则,向着内外资一致的方向推进。为此,制定外商投资法不是对原来外资三法的小修小补,也不是对原来外资三法的简单合并,而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按照全新的体制和对外开放全新格局的要求,通过立法形成一个全新的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