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一直以来都是很多员工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无论你是想要陪伴家人还是外出旅游看世界,“带薪年休假”的注意点get起来吧。
参考案例
王某原系A公司的员工,后因侵占公司财产被A公司开除,后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投诉要求A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计71725元。后经当地人社局调查询问,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责令A公司五日内支付王某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3860元并作出处理决定书。A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A公司称公司有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并告知了全体员工,员工的年休假权利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员工只要按规定请年休假,就一定会得到单位的批准;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单位一定会按规定给予员工补偿。另外A公司在具体执行员工休假制度方面,采取了员工带薪年休假可以拆零使用,可以抵充员工的病、事假等人性化的执行措施,充分保障了员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但王某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申请过休年休假,公司也没有因工作上无法安排不让其休年休假。王某被开除后,提出300%的赔偿是一种敲诈行为。
法条指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院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A公司的员工管理制度对职工休年休假的问题予以规定,但用人单位的制度并不能对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能证明王某未休年休假的情形符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规定,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人社局计算出A公司应当支付给王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责令A公司限期给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人社局作出调查后,作出相关告知书、决定书,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程序正当。
律师提醒
1、对于法定年休假,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使用条件或期限,只要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权利,若用人单位未能统筹安排,应当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2、若用人单位安排了年休假,员工因自身原因放弃使用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资,但用人单位应保存好员工自己签字确认放弃年休假的书面申请,方便后期举证。
3、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按照当年度已经工作的天数折算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如果折算后存在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未休部分应按照300%支付报酬,但对于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则多出天数不再扣回。但是若是由于员工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目前有少数案例认为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完年休假,因此无需支付年休假报酬。